大洋新聞 時間: 2014-05-21來源: 信息時報 作者: 陳博齊
  讀者小建咨詢,他去超市購物,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櫃存放皮包。購物結束後,他拿著密碼條取包時發現皮包丟了。他就找到超市,要求超市賠償包內損失3000元。
  超市說寄存櫃本身沒有損壞,因此超市沒有過錯,而且店內已經明示了“本商場施行自助寄包,責任自負”,“現金及貴重物品不得寄存”等註意事項,對小建的損失他們不負責賠償。小建咨詢,他能要求超市賠償損失嗎?
 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子俊分析認為,超市是否要賠償損失,關鍵要看使用自助寄存櫃時,小建與超市究竟構成何種法律關係?這裡可能涉及兩種法律關係,一種為保管關係,一種為借用關係。如果是保管關係,超市要對其保管的財物盡到必要的註意義務,丟失了就要承擔賠償責任;如果是借用關係,對保管物的註意義務則在借用人自己,超市對此不承擔責任。
  《合同法》第365條規定:“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,並返還該物的合同。”第367條規定;“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,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”依照上述法律規定,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,即保管合同的成立,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對保管寄存物品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,而且還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轉寄存物的占有。自助寄存櫃與傳統的人工寄存不同,是顧客按照自己的意願,在不通知超市的情況下,隨時存取包裹。超市工作人員對顧客寄存行為都不掌握,對寄存物品種類更不得而知,也無法實現對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,所以自助寄存不具備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。從這個意義上說,在使用自助寄存櫃時,顧客與超市之間形成的是借用法律關係。在借用關係中,超市作為出借人,只要其交付的借用物沒有瑕疵,能夠正常使用,就無須對其中的物品承擔保管責任。
  根據以上所述,如果小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,證明他的物品遺失是自助寄存櫃本身質量問題,或超市在提供借用自助寄存櫃服務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,他就不能要求超市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
  信息時報記者 陳博齊
    (原標題:自助寄存櫃中丟包超市要擔責任嗎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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